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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已成过去式

2013-07-02 09:18 来源:《饭店业》 作者:钱雪慧 张洁
    每逢佳节,饭店往往会利用这个时机推出各种促销活动吸引顾客。但饭店制定的促销活动规则经常会遇到客人的不同解读,进而发生纠纷。而此时诸如“饭店拥有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条款(简称“最终解释权”条款),往往是饭店解决此类争议的王牌。
 
    殊不知,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最终解释权”条款既会面临被消费者起诉的法律危险,也会遭遇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律师解读和指导】
 
    1.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等。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饭店制定的促销活动规则即符合格式条款的法律要件。
 
    2.如何解释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对它的含义作出的说明。由于格式条款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拟定的,对其解释需有特别的要求。
 
    为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上述饭店,其“最终解释权”条款显然与此相悖。
 
    3.最新的行政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制“最终解释权”条款,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10月13日审议通过并于同年11月13日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第12条又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上述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已成过去式,饭店不能再适用“最终解释权”条款,否则会面临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
 
    为了在源头上化解争议,根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饭店在拟定各种格式合同前,必须充分预想每一项条款可能产生的分歧,将一些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在格式合同中着重标示出来,并且充分向消费者解释和说明。唯有如此,才能将争议消弭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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