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三、客人入住饭店后并没有过夜又立刻离店引起的收费纠纷
通常情况下,客人入住旅游饭店一般是在一天以上。当客人姚先生确定在该饭店住宿时,在正式办理住宿登记前,饭店前台服务员和客人的对话大致如下:服务员问:“请问,姚先生准备在我们饭店住宿几天?”姚先生答:“三天”,或者是“先住两天再说”。客人入住饭店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天,除非该旅游饭店正在销售钟点房,入住旅游饭店后当天或者几小时后马上退房的客人较少。当此类客人退房,而饭店又向客人收取一天房费,纠纷就难以避免。由于客人办理了住宿登记,其实就是和饭店建立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但由于客人事先并没有能够预料必须在当日退房,不可能与饭店就此情形进行特殊约定,确保即使当日退房,饭店能够就房费之事经商;当然,实际情况是,即使客人事先知道中途要退房,饭店也不会承诺向客人收取较少的房费,而坚持要客人支付一天的房费,否则就将拒绝与客人订立饭店住宿服务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姚先生此时退房,完全处于劣势地位,不能因为自己的特殊原因,就要求饭店少收或者不收房费。因为按照交易习惯和《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规定,饭店收费的计算单位是一天起步,没有收取半天房费的惯例,旅游饭店完全有理由要求姚先生支付一天的房费。当然,姚先生的确可以与该旅游饭店协商,要求饭店根据他的特殊情况给予优惠。假如是协商,就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所能达成。案例中的饭店不愿意与姚先生协商,坚持向姚先生收取一天的房费,饭店的做法完全合法——尽管显得缺乏人情味。
姚先生为此提出另一个异议,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收费的计算单位为一“间/夜”,而他并没有在饭店过夜,即使按照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规定,该旅游饭店向他收取一天房费也存在不妥。
诚然,法律和行业规范均未对姚先生此类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姚先生实际住宿的时间较短,而且没有在旅游饭店住宿一晚,而我们仍然可以从上述规定和规范中推断,旅游饭店的客房服务收费以完整的一“间/夜”为基本结算单位,这是旅游饭店向客人收取房费时的交易习惯,而此种交易习惯在国际饭店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执行。只要姚先生与饭店签订了住宿合同,哪怕姚先生实际并没有进入客房休息,饭店仍然可以向姚先生收取一天的房费。我们可以打一个不是十分恰当的比喻,假如出租车的起步价是4公里10元,乘客是否有理由认为,既然我只乘坐了1公里路程,我只要向出租车司机支付2.5元,拒绝支付因没有乘足的公里数的费用。相信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不会赞同该乘客的做法。
当然,从更为公平的角度,旅游饭店还可以对类似姚先生的状况做一个分类:虽然客人已经和饭店签订了住宿服务合同,也在当天退房,饭店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降低纠纷的发生率。对于虽然签订了住宿服务合同,但没有动用客房设施设备,尤其是没有在床上歇息,也没有用浴缸的客人,由于饭店的成本支出并不大,饭店可以酌情予以优惠措施,比如收取半天的房费。这样的处理既保证了饭店的一定利润,客人也较容易接受。因为饭店为此类客人提供的服务显然比正常住宿的客人要少得多,从经营成本和获得利润的比例看,饭店适当让利也未尝不可。对于已经动用了饭店客房主要设施设备的客人,饭店可以坚持收取一天的房费。那么一些旅游饭店为何与客人没有任何协商余地,只要客人在当日退房,不论住宿时间的长短,一律收取全天的房费呢?原因之一是饭店竞争的日趋激烈,经营成本不断上升,导致旅游饭店经营压力增大;另一个原因是少数饭店采用给出租车司机不菲的劳务费等手段参与竞争,大大提高了经营成本。只要客人在该旅游饭店入住,饭店就必须给司机回扣。如果由于客人当日退房给予优惠的话,旅游饭店也许难以获利,甚至亏本,所以饭店非常“坚持原则”也就不难理解了,更何况旅游饭店的做法有相关的依据做支撑。
笔者曾经受理过与此有一定关联的旅游饭店收费投诉。一位客人在某订房网络系统预订了某旅游目的地的客房,按照该订房网络系统与饭店的书面协议,只要通过该订房网络系统预订客房,就可以享受500元门市价的7折优惠。按此优惠协议,客人将为此支付350元的房费。按照优惠协议价入住后的3小时,该客人也是中途退房。由于客人交纳房费押金后,立即前往景点游玩,客房设施设备均未动用,饭店考虑到客人的实际情况,仅要求客人支付半天的房费,客人表示接受。但饭店前台服务员告诉客人,半天房费必须按照门市价折算,所以客人应支付250元;而客人认为,既然原来与饭店按照优惠价签订了饭店住宿服务合同,说明客人与旅游饭店已就房费的支付和收取达成了协议,客人与饭店都不得违反该约定。经了解,旅游饭店向客人按门市价收取半天的理由是,由于饭店已经与该订房网络系统签有协议:只要有客人按照订房网络系统入住该旅游饭店,饭店必须按照每个客房50元的佣金支付给订房网络系统所在公司,饭店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客人按门市价支付房费,而客人坚持按住宿服务合同确认的价格履行支付半天房费的协议。
我们认为,按我国《合同法》规定,既然旅游饭店与客人签订了350元房费的合同,而且就客人当日退房收费半天房费也达成了协议,饭店只能按照已经达成的住宿服务合同价向客人收取房费,而不能仅仅考虑到保护自身利益随意提高房价。最后,在旅游管理部门的协调下,旅游饭店向客人收取了半天房费175元,纠纷得到了圆满地解决。(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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